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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9-20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基建工程的管理,加强对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预(结)算、竣工验收、工程资料等各环节的风险把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条例,结合单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建设项目相关经济活动管理。包括单位在建、续建、停、缓建和资产已在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基本建设是指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项目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基本任务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
(二)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
(三)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 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的结构设置并与监督机构进行分离。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是单位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审议批复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
(二)负责根据单位建设项目管理需要审议批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含制度、流程、单项管理办法等。
(三)负责决策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等事项。
(四)负责批复项目前期费等相关经费及预算的申请。
(五)负责审议批复基建项目的变更,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的变更等。
(六)负责审议批复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等事项的报告。
(七)负责审议批复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八)负责审议批复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
(九)负责审议批复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请批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发起部门是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单位建设项目管理需要草拟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并提请审议批复。
(二)负责按照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对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进行管理。
(三)负责单位建设项目成本管理。
(四)负责单位建设项目相关招标及结算管理。
(五)负责单位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管理。
(六)负责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协助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七)负责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八)负责按要求办理单位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结转。
(九)负责按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档案进行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承建部门是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职能职责及工作安排,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要求,落实项目实施;
(二)提供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规模、项目设计、履约合同、政策依据、项目成本、实施计划等基础数据及有关信息。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是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项目投资实施,以进行有效控制。
(二)负责监督审查本单位项目设计变更履行的审批程序。
(三)负责监督审查本单位工程款项的支付程序。
(四)负责参与本单位的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
(五)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六)负责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七)按要求接受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单位所有新建或扩改建工程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通过。
第十一条凡属新建、扩建项目均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现有房屋、建筑物的改造,则列入更新改造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凡当年新开项目及以前年度结转续建项目都要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禁计划外工程。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一、项目符合单位总体规划。
二、项目立项已获相关部门批准或报备。
三、项目已列入单位年度建设计划。
四、建设资金到位或已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报建等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全部工作过程。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写。经项目管理岗确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相关部门批复后,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写项目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提出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项目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部门批复后,可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项目概(预)算。概(预)算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工至建成的工程造价,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城市投资公司)编写。经项目管理岗确认、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基建工程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项目报建。按规定须经所在地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须向当地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得随意变动或扩大规模,如确需变动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代理机构编制,经项目管理岗确认后,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由分管基建领导审批。并由法律顾问进行把关。
第二十三条 招标结果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允许进行变更的事项:
一、由于施工图纸存在错漏需变更的。
二、由于施工技术规范要求需变更的。
三、由于使用功能或平面布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需变更的。
四、由于基础工程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减或工期滞后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变更由发现问题的参建方以联系单的形式提出后报项目管理岗,明确变更内容和理由。项目管理岗收到变更联系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研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申请审批后,涉及项目设计变更的,由代建方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出具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变更图纸。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变更图纸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计算出增减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填写增减工程量签证单一式四份,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后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八条 单位各项目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单位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大型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和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单位各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由代建方、监理方、财评中心三方组织,达到以下要求可启动验收程序:
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并按文件规定的内容所建成的建筑产品。
二、达到合同要求。
三、符合验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初步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代建方、监理部门、财评中心就工程内容对照验收规范进行初验。初验结果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岗、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部件提出修整意见,并协助、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完成各自负责的竣工图及有关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报送监理单位校核,确定正式验收日期。
隐蔽工程的验收参照第七章隐蔽工程管理执行,相关材料需包含在验收材料中。
二、正式验收:由建设项目管理岗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凡施工中有设计变更的要及时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经监理单位校核、审定、签认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岗、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确认,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议。
不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岗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返修直至保证结构安全,不影响使用功能。经设计、监理方和财评中心签证同意交付使用的方可办理竣工手续,否则,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单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三十四条 资产移交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第三十五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明确验收依据和验收程序,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移交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结余资金是指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四十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单位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四十一条 所有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全年所有总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单个项目,打包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项目均需要单独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择优选择资质合格、执法严格、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队伍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提前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监理单位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建设。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以工程质量监理为重,工程质量须经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并签字。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构件,监理人员不得签字,有权要求退换;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和签字的进场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跟班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不予签字。
第四十六条 项目管理岗需督促监理单位建立健全监理日记和例会等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地提交监理工作的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四十七条 监理要加强项目投资使用控制。审核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审核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变化引起的投资增减;审查工程洽商,核定工程质量及工程款的增减,并认定其对工期的影响;核定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等。
第四十八条 监理要加强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审查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计划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限期建成。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起,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条 档案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报告及批文。
4、征地批文。
5、投资计划批文。
6、工程地质勘测。
7、水文报告。
8、设计任务书。
9、规划、方案、施工图。
10、建设投资许可证。
11、用地规划许可证。
12、招投标文件。
13、开工报告。
14、原材料、构件及设备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质量鉴定书等。
15、隐蔽工程及变更记录。
16、设备试验记录。
17、竣工验收报告。
18、全部竣工图。
19、概算、预算、竣工决算。
20、工程质量评审材料。
21、竣工验收证书。
22、其他有留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送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一套(无需报建的工程无需提交),使用单位一套,施工单位一套,存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十三条 单位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定期开展全面自查工作,于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自查自纠报告。
第五十四条 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还要定期做好工程中期审计、年度审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对资金不到位、来源不正当、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停止安排新上项目。
第五十五条 凡发现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建设项目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内容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查证有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停止拨款,问题严重的要追缴(或在下一年度计划中扣回)已拨款项,并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停止安排该单位项目。
第五十六条 对项目在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账务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专职人员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十八条 要采取多种形式,就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基建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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